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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3-12-29 11:37:48点击次数:405次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增值税
我国的金融行业相对其他行业发展相对滞后,即使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金融行业也没有完全开放,这主要的考虑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还比较少,金融风险和金融安全问题是首要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行业也进入加速期,目前各类金融产品众多,有我们熟知的大额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货币基金、股票、各类基金、期权、期货等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为社会的富余资金提供了多种融资服务,金融服务行业的收入规模越业越大,金融行业的行业监管和税务监管也进一步加强。
2016年营改增全面实施,金融商品转让要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同进,配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出台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单独设置了“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在实际税务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部分金融产品持有期间的收益要缴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2、金融产品转让收益都要缴税
转让各类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5、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发票开具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创 (编辑:dz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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