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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更新时间:2023-08-22 09:24:02点击次数:643次

新收入准则下的建造合同会计核算

新收入准则取代《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后,涉及的建造合同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笔者根据新收入准则的原则,按照重要性、明晰性、可比性等核算原则,现总结如下,供同行参考:

一、会计科目调整

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预收账款”科目调整为“合同负债”科目。

4.质保金从“应收账款”科目中调整至“合同资产”科目,质保期满调整到“应收账款”科目。

合同结算(含增值税)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报表披露为 “合同资产\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科目;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报表披露为“合同负债\已结算未完工”科目。

5. 调整“合同结算”的核算内容: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二、核算流程

1.收到预收款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2.购买材料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3.项目发生实际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4.主营业务成本确认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5.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投入法,按成本投入占概算成本推算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金额)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6.业主确认工程量(开发票付款)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质保金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7.期末将合同结算借方余额在报表中的合同资产项下列示,贷方余额在合同负债项下列示,不作账务处理。

8.质保期满,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并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三、会计核算关键点

1.合同结算、合同负债均包含增值税,是合同全价。

2.按投入法确认收入时,同时确认待转销项税额,后期根据增值税确认条件的再转到销项税额明细科目,以此来解决税会差异的问题。

四、关于减值准备

合同预计发生的总亏损,扣除已在账面反映的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预计负债”科目。

五、关于售后质保费的会计核算

首先,这种正常的质保不视为是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不需要合理分摊交易价格,对于法定的或者正常的商品质量质保,如果发生金额较小,且无法合理预计,可以不计提负债。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按准则的要求就要确认负债,计入“销售费用-售后服务费” 和“预计负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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