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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的法理思考

更新时间:2023-12-20 10:22:57点击次数:339次

关于税收的法理思考

我们在提供与税收相关的专业服务时,经常会有一些疑点,主要是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税务部门对同一个事项会有不同的理解,有些对纳税人更有利和不利的选择,有些部门包括12366税务服务平台等,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仅仅是简单罗列一些条文,也没有具体的意见,通常最后加上“具体情况请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其实,我们也理解税务机关的苦衷,依法纳税对应的是依法征税,不依法纳税可能涉及违法罪,不依法征税也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如渎职罪等。对于模棱二可的税务问题,税务机关列倾向于征税,以减少可能存在的渎职行为;而纳税人更倾向于法理的考虑,倾向于不缴税。

一些比较经常出现的问题,税务部门会通过财税文件公告等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明确,一些大型企业涉及的问题,税务部门会以函的形式进行回复。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存在税收方面的争议时,先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形式进行,最后才是法律救济,但不管是行政复议还是司法诉讼,双方不对等的地位也决定了纳税人没有更多的选择,只能以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税法适用与其他领域法一样,应适用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目前的税收实务界已经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思维定势:特别强调税收的专业性、政策性,而忽视其本质特征:法律性。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大家更注重名不见经传的政策口径,而忽视法律分析推理或者忌惮责任而不敢运用。孰不知,税收之所以具备强制性的执行力,其根本基础在于法律性:人民意志的体现(或者人民的同意)。税法与其他领域法相比,其专业性也并不一定是最突出的,比如建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其专业性同样很强,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个领域法的适用都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我们不能沉迷于法条语言的逻辑结构不能自拔,而是要在法条语言允许的可能性范围内,综合考量各种解释标准,以求得最为妥当、合理的解释结论。

在法律王国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本来就遵循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好像一个由各种法律要素构建的大厦,每一块砖仿佛是一个法律概念,使用高质量的混凝土将大厦高高地举起;而普通法系则像一座金字塔,法律的理念和原则便是塔尖,历经几千几百年仍然神圣而坚不可摧,而烘托起这种神圣的是在法律历史长河中无数的判例和经验。按照霍姆斯(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根据已有的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

霍姆斯反对逻辑,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本质上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很明显,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而妥当、合理的结论往往就是合法的,因为法和理是相通的,双方并不矛盾。清华大学的张明楷老师主张,要把法的解释同法理保持一致。不管学什么法,都要能把法规法条解释得妥当。不要动不动就把法规法条和常情常理对立起来,不要总觉得某事物“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不合理的怎么可能合法呢?难道法是不讲理的吗?如果有人提出“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说法,要么是把“理”理解歪了,要么是把“法”解释歪了。

法律适用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纸面上的法律”具有安定性,一旦制订出来就不能朝令夕改。在能够通过合理解释得出妥当结论的情形下,要优先采用解释法律的方法来解决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不管是政策口径的制定者,还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合理的解释税法从而追求妥当的法律结论,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反而是更忠实地践行了税收法定原则。

特别说明,本文主要来自明税的思考,感谢作者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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