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的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行业在营改增的最后一刻搭上了差额征税的末班车。按照财税[2016]47号文规定,我们对劳务派遣服务的营改增政策进行简单梳理。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不差额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6%税率 |
简易计税且差额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5%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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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不差额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3%征收率 |
简易计税且差额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5%征收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差额征税的非差额部分只以开具税率为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