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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口径

更新时间:2023-11-10 17:07:36点击次数:346次

研发费核算口径
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科技投入方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故对于除限制类、贸易类企业以外的企业,研发费用具有具大的税收利益,正确的核算和归依研发支出也是取得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今天我们来讨论研发核算中应该注意的一些共性问题,供同行们交流参考。
一、明确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
我们知道,关于研发费用的核算数据,有几个重要的用处,一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支出数据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认定;科技项目认定中的研发投入的认定,等等。需要明确的是,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是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这是会计财务核算的基础。至于其他的口径,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口径,对原始的数据通过辅助账的形式进行二次归集核算,以满足不同部门的要求,但会计凭证及账套本身是不允许有任何改动的。
我们也注意到,会计核算只是原则性进行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的核算要求,具体的核算为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在具体会计核算上基本按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科目设置而已,更容易满足高新技术认定的要求,没有其他特别的考虑;加计扣除上,税务机关也明确了辅助账的格式和要求;在科技项目的投入上,也存在不同的口径,包括研发设备一次性归集等。
故,会计核算是基础,其他口径是二次通过辅助账进行归集,以满足不同口径的需要。
二、研发支出会计核算与其他口径的主要区别
1、会计核算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委外研发支出按80%计入研发支出,而会计核算是全部计入的;高新技术认定中的其他费用支出以除此以外的直接投入20%为限,而且还有具体的费用名称,而会计核算是全部计入的。
2、会计核算与加计扣除认定
加计扣除研发支出按80%计入研发支出,而会计核算是全部计入的;加计扣除中的其他费用支出以除此以外的直接投入10%为限,而且还有具体的费用名称,而会计核算是全部计入的。
摘要:对于研发产品销售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之前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因细分行业、研发活动特点、研发产品实现销售等存在差异,实务中企业存在多种会计处理方式。
3、焦点问题:关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中间产品、废料产生的收入
1)、会计核算
对于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或废料销售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之前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因细分行业、研发活动特点、研发产品实现销售等存在差异,实务中企业存在多种会计处理方式。根据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 则第 1 号—— 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即确认收入,同时冲减研发确认存货并结转成本;废料及下脚料的处理同上述会计处理一致。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并未规定将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也未规定将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所对应的材料费用冲减研发费用。也就是说,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按照研究开发时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研发费用的基数,至于事后是否形成收益与当初已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无关。
3)、税务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编辑:dz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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