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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盘点

更新时间:2024-02-02 14:04:13点击次数:414次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盘点

一、法定优惠项目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其他减免项目

1.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

2.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4.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8.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临时性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优惠截止日到2027年末。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关于创业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及分红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五)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七)个人持有挂牌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俗称新三板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延期或分期纳税优惠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

详见财税[2015]41号

(二)给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分期纳税

详见财税[2015]116号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纳税

详见财税[2015]116号

(四)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延长纳税期限

详见财税[2016]101号

(五)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详见财税[2016]101号

(六)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分期纳税或递延纳税

详见财税[2016]101号

(七)个人领取年金——递延纳税

详见财税[2013]103号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上述企业的经营所得最后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部分地区出于招商和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了对个人独资企业个税采取较低的定率征收税收优惠,这里就不再详述,以当地的政策为准。

六、其他

特别提示: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上述优惠政策的适用会有一些具体条件,有些需要备案,如创投企业,必须要备案年检等,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请教专业人员,吃透税收优惠政策精神,避免税收风险。

本文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本文的主要内容来自徐州德瑞税务师事务所张旺财老师的分享,感谢作者。

由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较多,难免存在遗漏,同时新的政策需要持续更新,也请有心人及专业人士与我们进行交流共享,全面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更好服务于客户,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专业服务,实现双赢。

(编辑:dz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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